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4民初704号
原告:韦某某,女,汉族,临泉县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邹某某,男,汉族,长丰县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某于2016年6月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某某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韦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宋成凤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洪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