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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执2194号

陈小波与封和平、宁茂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小波,封和平,宁茂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2194号申请执行人陈小波。被执行人封和平。被执行人宁茂环。申请执行人陈小波与被执行人封和平、宁茂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3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小波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02执21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梁三群执 行 员 朱为民执 行 员 毛昕昕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李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