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102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刘石交,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罗竹信,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4135。
被执行人:罗旺兴,女,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126。
被执行人:符钻开,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4122。
被执行人:陆细,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4122。
被执行人:罗岸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4110。
被执行人:李月桂,女,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125。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行与被执行人罗竹信、罗旺兴、符钻开、陆细、罗岸辉、李用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我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银行系统、工商部门进行了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询结果无异议。由于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未提出异议,该行为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10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 泉
代理
审判员 陈伟潮
代理
审判员 郭贤政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贵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