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496号原告赵顺明,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灵宝市西闫乡东古驿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增民,村委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顺明与被告灵宝市西闫乡东古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顺明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进占魁
审 判 员 陈志刚
人民陪审员 黄露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霍磊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