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3863号原告宋庆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江丰。被告孙尧忠。被告浙江百联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大普路769号。法定代表人孙来江,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庆莉与被告孙尧忠、浙江百联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庆莉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石学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徐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