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1944号原告张树林。被告李海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林与被告李海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树林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海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树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树林负担。
审判员 朴金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闫行华 来源:
原告张树林与被告李海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1944号原告张树林。被告李海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林与被告李海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树林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海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树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树林负担。
审判员 朴金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闫行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