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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1944号

原告张树林与被告李海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树林,李海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1944号原告张树林。被告李海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林与被告李海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树林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海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树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树林负担。

审判员  朴金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闫行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