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600号之一原告张敬珍,女,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朱堂慧,女,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张敬珍与被告朱堂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敬珍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堂慧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敬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张敬珍承担。
审 判 长 汪书琦
人民陪审员 王 萍
人民陪审员 陈 语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