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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民初600号之一

张敬珍与朱堂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敬珍,朱堂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600号之一原告张敬珍,女,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朱堂慧,女,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张敬珍与被告朱堂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敬珍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堂慧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敬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张敬珍承担。

审 判 长  汪书琦

人民陪审员  王 萍

人民陪审员  陈 语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