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5471号
申请执行人:刘茂,男,汉族,1955年03月23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高峰,男,汉族,1978年09月21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宋青林,男,汉族,1961年8月1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刘茂与被执行人高峰、宋青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东法民初字第46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晓强
代理
审判员 赵 强
代理
审判员 赵岗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