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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5471号

刘茂申请高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茂,高峰,宋青林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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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5471号

申请执行人:刘茂,男,汉族,1955年03月23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高峰,男,汉族,1978年09月21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宋青林,男,汉族,1961年8月1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刘茂与被执行人高峰、宋青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东法民初字第46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晓强

代理

审判员  赵 强

代理

审判员  赵岗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