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民初1202号
原告:钱月英,女,1943年12月出生,汉族,不识字,农民,住青铜峡市。
委托代理人:韩烈、荣海东,宁夏韩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赵萍,女,36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委托代理人:申光廉,宁夏民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鑫,男,12岁,汉族,学生,住青铜峡市。
被告:李琪,女,6岁,学生,住青铜峡市。被告李鑫、李琪的
法定代理人:赵萍,女,36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被告李鑫、李琪母亲,住青铜峡市。
被告:李清山,男,1938年11月出生,不识字,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月英与被告赵萍、李鑫、李琪、李清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月英于2016年6月1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月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钱月英负担,退回原告钱月英50元。
审判员 石国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仇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