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476号
原告:李侠,女,1964年12月26日出生,回族,住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栗允军,男,回族,1958年8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彭亚军,男,1969年出生,住涡阳县。
原告李侠诉被告彭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缴。
审 判 长 徐海生
人民陪审员 高善云
人民陪审员 时 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东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