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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1476号

李侠与彭亚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侠,彭亚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476号

原告:李侠,女,1964年12月26日出生,回族,住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栗允军,男,回族,1958年8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彭亚军,男,1969年出生,住涡阳县。

原告李侠诉被告彭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缴。

审 判 长  徐海生

人民陪审员  高善云

人民陪审员  时 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东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