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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刑初155号

王朋飞、张某某贩卖毒品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王朋飞,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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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5刑初15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朋飞,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4月2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4年5月17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7月3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24日被抓获,2016年1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6年2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辩护人赵新平,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朋飞、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朋飞、张某某、及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赵新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王朋飞通过电话与吸毒人员��某约定,在西安市临潼区殡仪馆门前108国道进行毒品交易,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王朋飞交易毒品,受王朋飞雇佣驾驶陕A3JK**白色起亚轿车送其前往约定毒品交易地点,见面后王朋飞以100元价格卖给许某毒品1包,交易完毕二人驾车离开,公安机关尾随拦截,王朋飞下车逃走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王朋飞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14包,张某某驾车驶离现场。经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渭)公(司法)鉴(理化)字〔2016〕154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书鉴定:14包毒品净重0.76克,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又查,2016年2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朋飞、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扣押封存笔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惟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当庭向法庭出示了证人王某某证言,该证言证被告人张某某作案时所驾陕A3JK**白色起亚轿车系张某某家庭共有财产,公诉人对该证言不持异议,故对该证言予以采信。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朋飞、张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王朋飞在共同犯罪中起积极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承担本案主要责任;被告人王朋飞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被告人王朋飞因贩卖毒品罪曾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王朋飞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尚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予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朋飞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三、毒品“海洛因”0.76克,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鲁 进

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

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