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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19001号

郭彦军与白凤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彦军,白凤兰,李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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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9001号原告郭彦军,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周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凤兰,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李义,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彦军与被告白凤兰、李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彦军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彦军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郭彦军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高 笛

人民陪审员  潘秀菊

人民陪审员  吴继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方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