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9001号原告郭彦军,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周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凤兰,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李义,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彦军与被告白凤兰、李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彦军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彦军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郭彦军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高 笛
人民陪审员 潘秀菊
人民陪审员 吴继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方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