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2593号原告贺文有,男,1958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法定代理人颜福琼(系原告贺文有妻子),住同原告贺文有。委托代理人贺朝燕,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万达广场南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志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晓波,男。被告南京华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范笑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雨鹏,江苏正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泛亚信和(上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靳站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党江凌,男。司工作。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文有与被告上海万达广场南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华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泛亚信和(上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贺文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文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文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贺文有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冯昀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