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1107号罪犯张帆,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4)宝刑一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帆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8月15日止),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6年5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3次,罚金已缴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帆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帆准予减刑九个月(余刑执行至2025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洪
审判员 高小林
审判员 刘 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焦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