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1执138号申请执行人拓XX,男,1980年9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XX县XXX镇XXX村。被执行人拓XX,男,1984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XX县XXX镇XXX村,身份证号码6127321984********。被执行人拓XX,男,汉族,1986年12月19日生,农民,住陕西省XX县XXX乡XXX村,身份证号码6127321986********。拓XX与拓XX、拓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子洲民初字第0037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拓XX、拓XX发出执���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拓XX人借款2202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603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3650元。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拓XX予以拘留后,其偿还了40000元,扣除本次执行费500元,剩余39500元兑现给申请执行人拓XX。申请执行人拓XX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线索,再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子洲民初字第00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胜云
审判员 姬文戈
审判员 段 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宝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