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2283号
原告:郑周成,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和溪镇艳山村田坝组,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8810174413。
被告:温州益凯汽车空调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城第二工业区屿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MA2859RG2J。
法定代表人:张汉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周成与被告温州益凯汽车空调部件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周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郑国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曹赛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