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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执字第437-1号

陈欢与海阳市中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欢,海阳市中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执字第437-1号申请执行人陈欢。被执行人海阳市中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旅游度假区。法定代表人刘恩全,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4)烟民一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研究决定,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烟执字第43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恢复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春  国

审判员 林  文  江

审判员 姚  广  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翠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