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3344号原告刘有才,男,汉族,1953年10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王一流,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家青,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锋,男,汉族,1969年11月13日生。被告南京天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421号602室。法定代表人吴政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刘有才诉被告郑锋、南京天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有才以被告郑锋死亡,相关遗产继承事宜尚未确定为由,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锋、南京天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并不因此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有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3170元,由原告刘有才承担。
审 判 员 孙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见习
书记员 周凤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