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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499号

撒家村委会与解一东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庆云县渤海路街道办事处撒家村民委员会,解一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499号原告庆云县渤海路街道办事处撒家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撒怀奇。委托代理人魏立新,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一东,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原告庆云县渤海路街道办事处撒家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解一东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庆云县渤海路街道办事处撒家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郑玲玲

审 判 员  常青龙

人民陪审员  寇朝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尹雪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