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499号原告庆云县渤海路街道办事处撒家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撒怀奇。委托代理人魏立新,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一东,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原告庆云县渤海路街道办事处撒家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解一东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庆云县渤海路街道办事处撒家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郑玲玲
审 判 员 常青龙
人民陪审员 寇朝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尹雪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