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8民初1750号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问优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问优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民初1750号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马塍路36号。法定代表人陈宗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惠勇、谢双军,系公司员工。被告杭州问优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兴路4号。法定代表人黄兴旺,总经理。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问优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广告产品植入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保证金10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退���广告费200000元;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日采用录音录像方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0日,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双方签订《旅游卫视〈超级代言人〉节目广告产品植入合同》,约定乙方在甲方投资制作的综艺节目《超级代言人》中进行产品广告植入,通过植入方式在节目中展现乙方企业品牌形象、LOGO等信息;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广告费28万元,保证金10万元;甲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乙方品牌元素在《超级代言人》节目的具体植入执行策划,监督品牌产品广告植入录制制作及网络专营店销售;甲方保证协助和督导制作方,将乙方品牌以自然并尽可能明显的方式植入节目中。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履约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违约方拒绝履行,或收到书面通知三个工作日后没有履行的,履约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赔偿履约方因为其违约行为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2015年1月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30万元。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问优传媒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签订的《旅游卫视〈超级代言人〉节目广告产品植入合同》。

二、被告杭州问优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元。

三、被告杭州问优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告费2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杭州问优传媒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杭州问优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户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账号:78×××82,开户银行:杭州银行滨江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诉讼财产标的不服部分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

审 判 员 杨仙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李 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