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6执222号申请执行人蔡铭垭,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蔡娥媚,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蔡牒,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蔡钊,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付阳妹,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恩秀,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蔡铭垭等人依据(2014)黔毕中民终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张恩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14000.00元,执行费为1610.00元,合计1156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26执22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敏德
审判员 李明国
审判员 邓 凯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