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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6执222号

蔡铭垭等人申请执行张恩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铭垭,蔡娥媚,蔡牒,蔡钊,付阳妹,张恩秀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6执222号申请执行人蔡铭垭,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蔡娥媚,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蔡牒,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蔡钊,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付阳妹,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恩秀,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蔡铭垭等人依据(2014)黔毕中民终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张恩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14000.00元,执行费为1610.00元,合计1156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26执22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敏德

审判员  李明国

审判员  邓 凯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