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3336号申请执行人曾美月。被执行人陈珍。被执行人陈秋菊。被执行人钱招载。被执行人苍南县温莎大酒店,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陈庆苗。被执行人黄美望。被执行人陈小媄。被执行人郭和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曾美月与被执行人陈珍、陈秋菊、钱招载、苍南县温莎大酒店、黄美望、陈小媄、郭和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陈珍、陈秋菊、钱招载、苍南县温莎大酒店、黄美望、陈小媄、郭和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陈珍、陈秋菊、钱招载、苍南县温莎大酒店缴纳执行款300000元及利息损失;
二、被执行人陈珍、陈秋菊、钱招载、苍南县温莎大酒店、黄美望、陈小媄、郭和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美望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西三路179-191号一单元302室房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美望正协商解除中,暂不要求拍卖该房产;另,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陈珍在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19128.47元,扣除诉讼费2900元、执行费4400元,剩余11828.47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珍、陈秋菊、钱招载、苍南县温莎大酒店、黄美望、陈小媄、郭和波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珍、陈秋菊、钱招载、苍南县温莎大酒店、黄美望、陈小媄、郭和波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其他房产、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执行款11828.47元,剩余本金288171.53元及利息未执行;被执行人黄美望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西三路179-191号一单元302室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现申请执行人暂不拍卖该房产,被执行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珍、陈秋菊、钱招载、苍南县温莎大酒店、黄美望、陈小媄、郭和波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珍、陈秋菊、钱招载、苍南县温莎大酒店、黄美望、陈小媄、郭和波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33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开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