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顺法执字第446号

开封海融投资有限公司诉张帅、白峰、白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开封海融投资有限公司,张帅,白峰,白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法执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开封海融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帅,男,汉族,1974年1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白峰,男,回族,1976年1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白耘,男,回族,1975年12月1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开封海融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帅、白峰、白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张帅、白峰、白耘的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白峰、白耘的部分收入。

三、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白耘名下的位于本市禹王台区医院西街工艺美术厂综合楼1号楼东单元2层西户的房屋(房地证号:3379063,建筑面积:92.66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娄 辉

审判员 张 伟

审判员 蔡剑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谷旷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