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3民初666号原告(反诉被告)龙思华,女,广宁县洲仔镇洲仔村委会大塘村5号人,公民身份号码:×××9520。被告(反诉原告)黄广华,男,住广宁县,身份证号:×××7218。第三人广宁县洲仔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广宁县仓丰炮竹厂。第三人广宁县洲仔镇仓丰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龙思华诉被告(反诉原告)黄广华、第三人广宁县洲仔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广宁县仓丰炮竹厂、第三人广宁县洲仔镇仓丰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龙思华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龙思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龙思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龙思华负担。
审 判 长 陈达强
审 判 员 陈金珠
人民陪审员 陈肖鸿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焕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