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02号
原告:杨文礼,男,193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杜臣勇。
被告:张继营,男,194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礼与被告张继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礼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文礼因案情发生变化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继营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礼撤回对被告张继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文礼负担。
审 判 长 吕清民
审 判 员 黄爱莲
人民陪审员 王立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信 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