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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102号

杨文礼与张继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文礼,张继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02号

原告:杨文礼,男,193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杜臣勇。

被告:张继营,男,194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礼与被告张继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礼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文礼因案情发生变化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继营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礼撤回对被告张继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文礼负担。

审 判 长  吕清民

审 判 员  黄爱莲

人民陪审员  王立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信 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