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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3民初215号

孝感汽车客运集团安顺客运有限公司与李婷、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8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孝感汽车客运集团安顺客运有限公司,李婷,李某,刘光海,仰勤珍,刘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3民初215号原告孝感汽车客运集团安顺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玉泉路38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俊,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庭审,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李婷。系受害人刘小磊之妻。被告李某。法定代理人李婷,系原告李某之母。被告刘光海。系受害人刘小磊之父。被告仰勤珍。系受害人刘小磊之母。被告刘磊。系鄂K×××××号小轿车车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北京路69号。诉讼代表人贺学兵,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琼剑,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为反诉等。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感汽车客运集团安顺客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婷、被告李某、被告刘光海、被告仰勤珍、被告刘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孝感汽车客运集团安顺客运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孝感汽车客运集团安顺客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孝感汽车客运集团安顺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9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原告孝感汽车客运集团安顺客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周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