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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执83号

河南恒丰物流有限公司与陈向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恒丰物流有限公司,陈向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1执8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恒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法定代表人赵二丽,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向阳,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恒丰物流有限公司与陈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向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河南恒丰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向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银行存款,无住房登记信息,无股权,无土地,无车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向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河南恒丰物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向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河南恒丰物流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满圈

审判员  范立学

审判员  黄建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