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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713-1号

陕西裕隆典当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与韩林生、巩俊侠典当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裕隆典当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韩林生,巩俊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713-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裕隆典当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住宝鸡市高新广场。法定代表人杨军科,任经理。被执行人韩林生,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12日,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巩俊侠,女,汉族,生于1969年12月13日,住宝鸡市金台区。陕西裕隆典当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与韩林生、巩俊侠典当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6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林生已向申请人归还13.5万元,剩余的25000元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007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虎勤

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

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段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