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816号申请执行人刘法香。被执行人王国强。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法民初字第29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宝忠
审 判 员 王金科
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谭清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