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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执恢12号

焦九娃申请执行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道办事处毛家村焦西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焦九娃,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道办事处毛家村焦西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5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焦九娃,男,195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道办事处毛家村焦西组。上列当事人之间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临民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焦九娃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道办事处毛家村焦西组给付申请执行人焦九娃人民币34637元,承担案件执行费420元。本案在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道办事处毛家村焦西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申请执行人焦九娃已领取案件款34637元,并书面确认,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8)临民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明利

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

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