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21民初2573号

刘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2573号

原告:刘某。

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此款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 琪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黄婧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