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3293号原告吴巧金。法定代理人陈文龙。委托代理人张正娟,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卫琴。被告金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14号。负责人徐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巧金诉被告周卫琴、金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巧金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卫琴、金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巧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吴巧金负担。
审判员 陶云芬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席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