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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2591号

李和华与汪鸿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和华,汪鸿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2591号

原告:李和华,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汪鸿绅,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胶州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和华与被告汪鸿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陶 军

人民陪审员  王坤平

人民陪审员  张强配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金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