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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刑更788号

田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田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刑更788号罪犯田野,男,汉族,生于1994年10月1日,重庆市万州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开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2014)开法刑初字第000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10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4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6年5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田野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二次,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田野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田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田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家清

代理

审判员  江 平

代理

审判员  何贤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