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苏0582民初4123号原告成某。委托代理人吴小平,张家港市锦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谷志栋,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成某负担。
审判员 曹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陶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