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6952号
原告:深圳市中电金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疏港通道蚝业物流园B栋A区。
法定代表人:刘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慧影,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安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陆家桥村。
法定代表人:伍兆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中电金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安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中电金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中电金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中电金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32元,减半收取4066元,由原告深圳市中电金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