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恢543号申请执行人赵冬坤,男,1981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井子镇六井子村。被执行人刘晓波,男,1973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申请执行人赵冬坤与被执行人刘晓波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扶余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5日作出(2003)松民一终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刘晓波给付原告赵冬坤赔偿款15487.02元。案件受理费902.4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3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5月31日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松民一终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长 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贾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