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恢167号申请执行人林太欣。被执行人徐金学。被执行人林发修。关于申请执行人林太欣与被执行人徐金学、林发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0)诸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执行员 赵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