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2902号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荣业大街新世界花园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董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维宣,该公司职员。被告卢庆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庆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振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