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延民初字第7026号原告王某,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告吉林省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吉林省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付强负担。
审判长 张念德
审判员 朴龙贺
审判员 崔 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