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23执157号

郇申花与牛东、刘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郇申花,牛东,刘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3执157号申请执行人郇申花,男,1972年10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牛东,男,1978年12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国,男,1967年3月2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民初字第000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其利息28800元;逾期则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双倍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800元。但二被执行人牛东、刘国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牛东有工资收入,其账号为925501100018307;被执行人刘国有工资收入,其账号为925501100018224。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6)陕0623执157-1号执行裁定书对二被执行人牛东、刘国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从二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中扣取本案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民初字第000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南有强

审 判 员  张宏明

代理

审判员  常 颖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