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3执157号申请执行人郇申花,男,1972年10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牛东,男,1978年12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国,男,1967年3月2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民初字第000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其利息28800元;逾期则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双倍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800元。但二被执行人牛东、刘国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牛东有工资收入,其账号为925501100018307;被执行人刘国有工资收入,其账号为925501100018224。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6)陕0623执157-1号执行裁定书对二被执行人牛东、刘国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从二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中扣取本案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民初字第000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南有强
审 判 员 张宏明
代理
审判员 常 颖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