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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887号

王富贵与郭世伟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富贵,郭世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8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富贵,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丁心佩,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上诉、出庭举证;代为参加调解;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签收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世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杜菊香,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提起申诉、进行和解。

上诉人王富贵因与被上诉人郭世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漳县人民法院(2015)鄂南漳薛民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富贵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心佩,被上诉人郭世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杜菊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上诉人王富贵受被上诉人郭世伟的雇请,王富贵驾驶三轮摩托车运输铧包谷机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郭世伟受伤。郭世伟在一审诉讼中并未明确是以何种法律关系要求王富贵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审判决即以一般侵权纠纷案由即健康权纠纷予以裁判,导致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诉讼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阳市南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南漳薛民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襄阳市南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柴 勇

审判员 杜丹丹

审判员 王定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