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3民初1379号原告大连悦达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夏家河子村。法定代表人,孙德刚。委托代理人王洪亮,男,该公司职工,住大连市中山区中南路。被告大连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法定代表人刘波。委托代理人孙文姬、王凤媛,辽宁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大连悦达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连悦达电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悦达电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悦达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4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贺 词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翊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