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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4刑初8号

星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8-06-19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924刑初8号公诉机关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星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9月19日被阿克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某,酒泉红柳律师事务所律师。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阿检公诉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星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克塞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蒲文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星某及辩护人张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星某驾驶青X**号金龙牌卧铺客车沿国道21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阿克塞境内207公里+50米处时超速行驶,与由西向东横穿道路的被害人何某相撞,致其当场死亡。阿克塞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星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何某无责任。在审理中查明,案发后,乘坐甘X**号卧铺客车的吴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向110报警。被告人星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被告人星某与被害人何某的亲属何世旭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共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250000元,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交警部门扣留青X**号金龙牌卧铺客车凭据、被告人星某、被害人何某身份证明、被告人驾驶证及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行驶证复印件、证人金某、吴某、何某的证言、被告人星某的供述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及照片、青X**号车辆痕迹技术鉴定意见书及照片、何某乙醇检验报告及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及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书、收条及刑事和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星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且供认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与对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应适用缓刑的辩解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保护公民生命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段晓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卡力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