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1047号罪犯姚长计,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9日作出(2012)高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姚长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26日止),罚金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22日本院以(2014)西中刑减字第0026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十个月(余刑执行至2017年9月26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6年5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6年5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公示。于2016年5月3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范军明、陈小平,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指派警官胡磊、社区代表张雯出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长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8次,罚金已缴纳。
本院认为,罪犯姚长计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姚长计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9月2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洪
审判员 高小林
审判员 刘 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贾磊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