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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5民初652号

原告雷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雷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652号原告雷某,女,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延安市。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91年12月21日出生,住志丹县。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在给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时未能找到被告,同时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在确认被告送达地址保证书中承诺提供的被告住址是真实地址,如地址有误,导致找不到被告,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诉,否则同意本院依法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雷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额退还原告雷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小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文德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