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刑初87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徐某某,男,……。辩护人徐颖文,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经过补充侦查,提出因司法解释调整职务侵占犯罪金额起刑点,故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本案公诉机关提出因司法解释调整职务侵占犯罪金额起刑点,而决定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客观情况。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审 判 长 李 群
人民陪审员 殷 健
人民陪审员 陆明兴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邵 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