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6075号原告上海菁泓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瑛。被告马音。
原告上海菁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自2015年1月至2015年3月的物业管理费222元(人民币,下同);2、判令被告给付查询费5元。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菁泓实业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菁泓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左玉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殷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