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7259号原告刘正喜,男,194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市浩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园林姐96号,组织机构代码05988073-5。法定代表人何晓书,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喜与被告重庆市浩犇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正喜于2016年6月12日自愿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正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正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任中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彭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