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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行初14号

圣春兰与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圣春兰,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1行初14号原告圣春兰。

被告: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合肥市濉溪路295号。

法定代表人:黄卫东,区长。行政机关

负责人:肖廷,副区长。

委托代理人:方志武,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圣春兰诉被告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迁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圣春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圣春兰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圣春兰负担。

审判长 黄 成

审判员 李进学

审判员 李 琦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 健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